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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丁祖斌与谢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祖斌,谢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336号原告:丁祖斌,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谢玉明,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祖斌诉被告谢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依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祖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祖斌诉称:2012年10月27日,谢玉明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1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谢玉明未作答辩。丁祖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2年10月27日谢玉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祖斌借款21万元,;对于丁祖斌的证据,谢玉明未进行质证。丁祖斌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丁祖斌提供的证据,谢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行使抗辩权,这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故本院对丁祖斌提供的借条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7日谢玉明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祖斌借款21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催要未果,故诉至要求谢玉明给付借款21万元。庭审中,丁祖斌放弃要求谢玉明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玉明向原告丁祖斌出据借款人民币21万元,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丁祖斌要求谢玉明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丁祖斌借款2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20元,由谢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邢依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