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仝文茹与齐建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某,齐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号原告仝某某,住定州市。被告齐某某,住定州市(齐接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某与被某某建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文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建强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齐建强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