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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江明鸣与钱林平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明鸣,钱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73号申请人江明鸣。被申请人钱林平。申请人江明鸣与被申请人钱林平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钱林平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林平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