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杜某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农历10月举行了典礼仪式,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由于结婚原告签下外债,外出打工,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偶尔回来也只能到被告娘家找被告,被告也是冷脸相对,只是向原告要生活费,因此双方在仅有见面中也是吵闹收场。同时,被告向原告隐瞒了曾与他人举行过婚礼并同居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2011年7月,原告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双方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2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于2008年12月23日领取了结婚证。3、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份,证明杜某某家庭生活困难。4、证人靳金生证明一份,证明某某于2011年9月份,因父亲看病向其借款一万元。5、证人靳金生证明一份,证明某某于2008年结婚,向其借款一万元。6、证人李金平证明一份,证明杜某某因结婚向其借款一万元。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山西省长治市商业销售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和庆于2009年7月27日购买电磁炉一台。3、长治县德信电器传递凭证复印件一份,可证明杜某某于2008年11月14日购买电动车一辆;长治县荫城科利达家电总汇收据复印件一份,可证明购买彩电一台;收据一份,可证明2008年11月14日购买家具8400元。4、张小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张小红借款6000元、2009年10月12日向张小红借款10000元。5、张宝英借条复印件一份,可证明被告于2010年6月3日向张宝英借款10000元。对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提供的证据1,均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即寺庄村委的证明,没有相关出具证明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证人的证言,证人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庭作证,其证言均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其真实性可以认定,但与双方的请求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5,证人的证言,证人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庭作证,其证言也均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农历10月举行��典礼仪式,2008年12月23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原告经常外出打工,被告也经常回娘家居住。2011年6月16日,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7月,原告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由于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在2011年提起诉讼后,双方并未能继续共同生活,分居也已满二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栗 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