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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承天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承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7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齐贤镇镇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胡兴良,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承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经济开发区曹江路。法定代表人李欣怡,总经理。上诉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承天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