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文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484号罪犯李文斌,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锦江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文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