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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新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新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4号原告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一,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嵩,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新运,男。原告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新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不能另行提供准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退原告55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