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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5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成都市红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成都市红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040号原告李军。被告成都市红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乔成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成都市红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李军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