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韦某A、刘某A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A,刘某A,吴某A,罗某A,雷某A,蓝某A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A,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何明先,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A,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被告人吴某A,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被告人罗某A,男,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被告人雷某A,女,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千阳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被告人蓝某A,女,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石岳,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A、刘某A、吴某A、罗某A、雷某A、蓝某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伟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A及其辩护人何明先、被告人刘某A、吴某A、罗某A、雷某A、被告人蓝某A及其辩护人石岳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被告人韦某A、刘某A、吴某A、罗某A、雷某A、蓝某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志华代理审判员 李 哲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月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