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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4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伍松山、熊快穴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松山,熊快穴,张雪红,伍思,伍思婷,伍思凡,伍思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450号原告伍松山,男,汉族,1945年11月4日出生。原告熊快穴,女,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雪红,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伍思,女,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伍思婷,女,200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伍思凡,女,200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伍思平,男,200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伍全会,男,1976年1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代表人陈国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伍松山、熊快穴、张雪红、伍思、伍思婷、伍思凡、伍思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松山、熊快穴、张雪红、伍思、伍思婷、伍思凡、伍思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颖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