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志永与张鹏、张国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永,张鹏,张国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赵志永,农民。被告张鹏,民族、职业不详。被告张国东,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责人张树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依杰。原告赵志永与被告张鹏、张国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永、被告张国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依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永诉称:2013年5月16日14时20分许,张国东驾驶冀B×××××小型普通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邦宽线新大屯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冯海英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150元。被告张国东辩称:张国东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冀B×××××小型普通越野客车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张鹏,张国东借用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对原告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冀B×××××小型普通越野客车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合理损失,该公司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费不予负担。被告张鹏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冀B×××××小型普通越野客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5月16日14时20分许,张国东驾驶冀B×××××小型普通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邦宽线新大屯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冯海英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国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海英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10550元。原告开支评估费600元。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认定张国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海英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1份,评估冀B×××××车辆损失为10550元。号牌号码为冀B×××××、所有人为赵志永的行驶证复印件1份。3、评估费收据1张,金额合计600元。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各1份。法庭质证中,到庭被告对证据1、4均未提出异议;对证据2、3,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对公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评估损失过高,认为评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被告张国东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应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车辆损失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评估费,属于原告为确定损失情况开支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因冀B×××××小型普通越野客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志永车辆损失费10550元、评估费600元,合计111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志永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志永剩余损失9150元的70%,计6405元。以上合计840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力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