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三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国,胡X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吴X国,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胡X信,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XXXXXXXXXXXX。吴X国与胡X信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吴X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X国申请强制执行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杨明凡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