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金福玲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福玲,青岛优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993-1号申请执行人金福玲。被执行人青岛优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江山中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崔秉甲,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0)青开劳仲案字第24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28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人民币2280元,至此,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院执行费用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0)青开劳仲案字第24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