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执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金福玲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福玲,青岛优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993-1号申请执行人金福玲。被执行人青岛优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江山中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崔秉甲,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0)青开劳仲案字第24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28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人民币2280元,至此,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院执行费用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0)青开劳仲案字第24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