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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素珍与齐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珍,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保字第3106号申请人李素珍。被申请人齐龙。申请人李素珍与被申请人齐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龙驾驶的冀津A×××××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李素珍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3万元,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杨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龙驾驶的冀津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亚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