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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秦亮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秦亮,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州市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韩荣,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传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