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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汪某、沈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新良,汪某,沈某甲,廖某,西某,马某,陈某,韩某,沈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9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新良;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因赌博于2006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1年6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廖某;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西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沁雅,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因赌博于2008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8年9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3月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因嫖娼于2012年5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乙;因本案于2012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陈某、沈某乙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陈某、沈某乙及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徐沁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汪某、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伙同被告人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沈某乙、陈某等人,先后五次纠集多名参赌人员以“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汪某、沈某甲负责组织赌博场子,被告人涂新良负责抽头,被告人西某、廖某、马某向参赌人员放资,被告人陈某两次提供场地,被告人韩某在赌博场子提供倒水、递香烟等服务,被告人沈某乙负责望风。期间,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韩某、沈某乙聚众赌博5次,抽头放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5000元,其中,被告人汪某得款18700元,被告人沈某甲得款15700元,被告人涂新良、韩某、沈某乙各得款2000元;被告人陈某聚众赌博2次,抽头放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个人得款2000元;被告人马某参与聚众赌博2次,抽头放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0元。分述如下:1.2012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韩某、沈某乙等人纠集参赌人员沈某丁、陈某、洪某、严某、沈某丙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井头王社区被告人沈某甲的棋牌室内聚众赌博,抽头放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其中,汪某得款3750元,被告人沈某甲得款4750元,被告人涂新良、韩某、沈某乙各得款500元。2.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韩某、沈某乙、陈某等人纠集参赌人员沈某丁、洪某、严某、沈某丙等人,由被告人陈某提供其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城北村经营的棋牌室作为场地聚众赌博,抽头放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其中,汪某得款3750元,被告人沈某甲得款3750元,被告人陈某得款1000元,被告人涂新良、韩某、沈某乙各得款500元。3.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韩某、沈某乙等人纠集参赌人员沈某丁、陈某、洪某、严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井头王社区被告人沈某甲的棋牌室内聚众赌博,抽头放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其中,被告人汪某得款3100元,被告人沈某甲得款4100元,被告人涂新良、韩某、沈某乙各得款500元。4.2012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沈某乙、陈某等人纠集参赌人员沈某丁、洪某、严某等人,由被告人陈某提供其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城北村经营的棋牌室作为场地聚众赌博,抽头放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其中,被告人汪某得款3100元,被告人沈某甲得款3100元,被告人陈某得款1000元,被告人涂新良、韩某、沈某乙各得款500元。5.2012年10月31日20时至22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沈某乙等人纠集参赌人员沈某丁、陈某、洪某、严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社区南泥湾农庄的亭子里聚众赌博,抽头放资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人汪某得款。另查明,公安机关在2012年10月31日查获该案时,当场查扣赃款1490元。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分别于2012年11月29日、11月28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被告人汪某、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案发后,赃款已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陈某、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西宗铁、沈某丁、严某、洪某、饶某、刘某、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抓获涉嫌赌博人员照片及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1851号、第215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萧刑初字第009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陈某、沈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陈某、沈某乙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沈某甲、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某、陈某、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新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有赌博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有故意伤害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涂新良、西某、廖某、马某、韩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新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廖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扣除先行羁押22日,至2013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西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涂新良、汪某、沈某甲、廖某、西某、马某、陈某、韩某、沈某乙犯罪所得赃款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