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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光前诉张永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前,张永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李光前,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永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前与被告张永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光前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