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光前诉张永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前,张永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李光前,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永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前与被告张永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光前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