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翟昱新盗窃罪,翟昱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843号罪犯翟昱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昱新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翟昱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昱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翟昱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昱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