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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白高辉、刘军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白高辉,刘军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被告白高辉。被告刘军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被告白高辉、刘军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以二被告已清偿了全部借款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XX光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李 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