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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毓莹与孟建忠、周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毓莹,孟建忠,周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金毓莹。被执行人孟建忠。被执行人周美玲。本院在执行金毓莹与孟建忠、周美玲(2013)丽松执民字第2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6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金毓莹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