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中德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中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493号罪犯陈中德,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成华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中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全部犯罪所得244800元(从判决书内容计算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以(2010)成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述人陈中德撤回上诉。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中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另查明,罪犯陈中德共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两千元。剩余部分有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街道东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中德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中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