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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卓威实业有限公司与增城市威华中钎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卓威实业有限公司,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80号之三原告:深圳市海卓威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昌海。委托代理人:黄向林。被告: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楚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卓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海卓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以被告已付清原告货款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卓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卓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卓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