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艳侠与被告李志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862号原告:高艳侠。委托代理人:杨建宇。被告:李志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侠与被告李志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侠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艳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劲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