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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水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庆忠与被执行人贾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庆忠,贾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贾庆忠,××,××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广西融水县,农民,住××××××××××××。被执行人贾正忠,××,××年××月××日出生,苗族,初小文化,广西融水县,农民,住××××××××××××。申请执行人贾庆忠与被执行人贾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庆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融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正忠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执字第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