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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屈立鹏与被告曾国庆、杜发明、严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立鹏,曾国庆,杜发明,严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屈立鹏。委托代理人贺朝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国庆。被告杜发明。被告严真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屈立鹏与曾国庆、杜发明、严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立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屈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屈立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