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屈立鹏与被告曾国庆、杜发明、严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立鹏,曾国庆,杜发明,严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屈立鹏。委托代理人贺朝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国庆。被告杜发明。被告严真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屈立鹏与曾国庆、杜发明、严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立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屈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屈立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