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玉芝与王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芝,王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刘玉芝,女,193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俊林,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玉芝因与被申请人王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俊林驾驶的鄂C325**号低速普通货车。担保人朱新潮以其位于郧县柳陂镇朱家湾村五组的一套面积一百二十五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俊林驾驶的鄂C325**号低速普通货车。二、查封担保人朱新潮位于郧县柳陂镇朱家湾村五组的一套面积一百二十五平方米的房屋。上述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抵押、转移登记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维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