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曲阜市陵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曲阜市永安金属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市陵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曲阜市永安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陵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曲阜市永安金属制品厂。本院在执行曲阜市陵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曲阜市永安金属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