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傅航天与郭芳霞、刘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航天,郭芳霞,刘韶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傅航天。被告:郭芳霞,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英阿瓦提路8号3号楼24层15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前成小区38幢5号4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7503123322被告:刘韶武。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航天诉被告郭芳霞、刘邵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航天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傅航天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