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雨波与项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雨波,项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462号原告:童雨波。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项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雨波与被告项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雨波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童雨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童雨波负担。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辰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