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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雨波与项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雨波,项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462号原告:童雨波。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项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雨波与被告项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雨波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童雨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童雨波负担。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辰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