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立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友河与刘伟、刘光文、钱承洋、刘振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立保字第383-1号申请人:张友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光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钱承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振,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友河与被申请人刘伟、刘光文、钱承洋、刘振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友河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伟的土地、杨树。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伟拥有的位于齐河县表白寺镇西小刘村村北路西葡萄地4亩地、330棵杨树;村东4亩地、330棵杨树。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