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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发展、颜维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发展,颜维川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925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委托代理人:王生状。被告:李发展。被告:颜维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发展、颜维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0元,由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春晓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