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法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前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勇居住地在陕西省定边县,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前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