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韦二村三组与县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韦庄镇韦二村三组,澄城县人民政府,澄城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澄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澄城县韦庄镇韦二村三组(以下简称韦二村三组)。负责人党庆春,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澄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定代表人薛楠,男,任县长。委托代理人徐兆锋,男,澄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麻向潮,男,澄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澄城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兴俊,男,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忠山,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韦二村三组诉被告县政府、第三人澄城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土地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依法受理。2012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韦二三组、委托代理人王振忠,被告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兆锋、麻向潮,第三人澄城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忠山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4月15日第三人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由第三人一次性向原告给付90000元补偿金,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同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澄城县韦庄镇韦二村三组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韦二村三组负担。审判长 李养云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孙李仓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开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