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某、茆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肥西刑初字第002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2013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茆某,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2013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茆某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日至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租用肥西县桃花镇香樟花园28栋102室内,放置一台六个操作单元的“海洋之星”赌博机、一台“金鸡下蛋”赌博机、一台“芯动”赌博机、一台“欢乐超人”赌博机,四台“森林舞会”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刘某雇佣被告人茆某在赌场内上分、退分。2013年3月1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刘某、茆某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茆某在开庭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苏某、孙某、陈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销毁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茆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茆某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管制的意见,予以采纳。为净化社会风气,惩罚与警示赌博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二、被告人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管制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被告人刘某管制期限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被告人茆某管制期限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罚金款均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新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