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何福德与何庭花抚养关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乙,何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480号原告何某乙。被告何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乙与被告何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忠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