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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何福德与何庭花抚养关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乙,何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480号原告何某乙。被告何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乙与被告何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忠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