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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杨某某,女,75岁。委托代理人赵建奇,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被告王某某,女,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