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杨某某,女,75岁。委托代理人赵建奇,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被告王某某,女,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