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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潍坊肥地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全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肥地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全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17-1号原告潍坊肥地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全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潍坊肥地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全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全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