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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超越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陕西超越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九号。法定代表人王毓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凯,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派出所家属院88号。被告陕西超越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北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徐承同。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超越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4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