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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80号原告孔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