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邵燕红与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邵燕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燕红。上诉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燕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朱亚君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桂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