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欧某财产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XX,欧XX,王XX,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蒙XX,男。被执行人欧XX,男。被执行人王XX,男。被执行人石XX,男。申请执行人蒙XX与被执行人欧XX、王XX、石XX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蒙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6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6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陈胜龙审 判 员 秦先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