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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韦吉华与韦吉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吉华,韦吉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韦吉华。被告韦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吉华诉被告韦吉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吉华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星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