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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