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河洋诉被告李艳平、里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河洋,李艳平,里德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于河洋,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沿,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平,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里德奎,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于河洋诉被告李艳平、里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河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大 明代理审判员 ��乐维人民陪审员 张 志 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若 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