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辉诉刘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刘晓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东。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辉与被告刘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辉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和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玉平、被告刘晓东及委托代理人姜国如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辉诉称,原告在滦平县佰润商场经营服装生意。2012年1月27日凌晨,因商场温度过低造成暖气管道冻裂跑水,致使原告店面被水浸泡,服装等货物及地板严重受损。经核算,原告的货物损失为34727.00元、装修损失为34560.00元、停业损失为30000.00元,总计损失99278.00元。由于佰润商场的供暖工作由被告刘晓东负责,所以,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晓东负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被告刘晓东辩称,一、被告刘晓东的供暖效果非常好,不存在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整个受供暖区域的热度均能达到相应标准;二、被告在为原告经营的商场及其它商场供暖中,从未发生水管爆裂事故。当时被告的司炉人员发现锅炉水少,便通知被告商场的康雷和其他用暖单位查找,后发现佰润商场的地暖分组器上水管漏水。遂关闭阀门进行维修,康雷等人说修好了,可以上水。但加水水位仍上不去,司炉工关闭阀门查找,发现弯头又漏水。两次漏水均没有冰,说明漏水是管道问题,而不是温度不够冻坏的。综上,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供热达到相应标准,原告损失是因管道问题造成的,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辉在滦平县佰润商场经营服装生意,该商场的供暖由被告刘晓东负责,原告王辉等商户向被告刘晓东交纳取暖费,原告王辉、被告刘晓东之间是供用热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012年1月27日凌晨,原告王辉经营所在滦平县佰润商场暖气管道漏水,原告王辉的货物、地板被浸泡毁损,造成损失。漏水后的2012年1月30日,滦平县公证处到被告经营场所被水浸现场,进行拍照并对毁损物品予以登记,出具了(2012)滦证民字第0022号公证书。2012年5月7日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滦价鉴(民)字(2012)02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鉴证原告王辉货物损失34727.00元、装修损失为34560.00元(为木地板重置费用乘以成新率计算所得)、停业损失为每日2000.00元。对于停业时间滦平县六色空间美术装潢部出具证明,证实原告王辉经营的场所装修时间为15天。对于地板装修2012年5月15日原告王辉和陈跃东签订《滦平县海澜之家复合木地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陈跃东给原告的经营场所木地板装修,装修费38400.00元。陈跃东证实虽签订合同,但至今没有实际施工更换地板。原告王辉主张因被告刘晓东供暖温度过低,管道冻裂漏水,造成其财产损失。提供了证人李艳莲(原告经营的海澜之家品牌店店长)、陈彦吉(原告经营所在佰润商场门卫)、宋学龙(当时到场帮忙修理暖气漏水的人员)三证人证实因为供暖不到位,管道结冰冻裂,导致暖气漏水。本院调查证人陈跃东,陈跃东证实原告的商场漏水后,其也到场了,是温度过低将管道冻裂导致的漏水,造成了原告财物损失。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2)滦证民字第0022号公证书,滦价鉴(民)字(2012)02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李艳莲、陈彦吉、宋学龙、陈跃东证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证人证实因被告刘晓东履行供热合同存在瑕疵,导致暖气漏水,直接造成原告王辉货物和装修损害,无证据证实原告王辉对损害有过错,故对因漏水造成原告王辉的货物和装修损失被告刘晓东应予赔偿。原告要求停业损失因没有停业装修,是未发生费用,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晓东赔偿原告王辉货物、装修损失6928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0元,由被告刘晓东负担1600.00元,原告王辉负担6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廷禄代理审判员 贾慧新代理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金磊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以提出申请执行书并交到本院执行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时到期之日起二年以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