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1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桂县XXX所,徐XX,王X,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临桂县XXX所,住所地临桂县XX镇。法定代表人:龙XX,该所所长。被申请执行人:徐XX,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桂林市XX局XXXX干部,住桂林市秀峰区XX路X号X单元XX室。被申请执行人:王X,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桂林市XX局XX员工,住桂林市秀峰区XX路X号XX室。被申请执行人:俸XX,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桂林市XX局XX员工,住桂林市秀峰区XX路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桂县XXX所与被执行人徐XX、王X、俸XX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各自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 行 员 马竹波执 行 员 伍取宝执 行 员 农丽珍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成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