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80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拱北华达花园58号商铺楼阁取其行李时,发现其朋友周某的行李包的衣物内放有一包冰毒,遂将该包冰毒取走并吸食。2013年3月6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拱北华达花园59号商铺门口盘查被告人杨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一包(经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37.68克)。现场检测,被告人杨某的检测样本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杨某2013年1月21日因吸食毒品和赌博行为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案件审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NEC远程指纹识别系统查询信息反馈���,珠公拱决字(2013)第0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珠公司化鉴字(2013)225号理化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边琳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天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