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行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开振、刘秋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郓行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任仰年,局长。被执行人刘开振,农民。被执行人刘秋贵(系刘开振之妻),农民。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2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的郓费征字(2012)102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2)102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执行人夫妇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二胎子女,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作出了郓费征字(2012)102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其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30606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2)102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2)102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风格审判员 王鸿斌审判员 徐龙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