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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赵瑞璇申请执行李选布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璇,李选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赵瑞璇,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选布,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瑞璇申请执行李选布债务纠纷一案,赵瑞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礼泉县人民法院(1998)礼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选布无可执行财产,2003年6月13日本院终结执行。2013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赵瑞璇提出恢复执行,6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李选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瑞璇与被执行人李选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选布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赵瑞璇10000元,并承担本次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瑞璇放弃对其余款项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1998)礼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钧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