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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秦付义、秦丽、秦娟、秦晓、秦楠与被告王宁超、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付义,秦丽,秦娟,秦晓,秦楠,王宁超,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秦付义,男,1951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秦丽,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秦娟,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秦晓,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秦楠,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宁超,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国志,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向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立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戚振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付义、秦丽、秦娟、秦晓、秦楠与被告王宁超、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王宁超、被告天顺公司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1日20时马兰如(本案事故死者)在安林路老相西门前,被周永伏驾驶的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碰撞死亡,周永伏(被告王宁超雇佣的司机)驾车逃跑��事故经安阳县公安局认定,周永伏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安阳县天顺公司,该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448967.16元。被告王宁超辩称,本案遗漏了当事人周永伏,因其是直接侵权人和责任人,且当时是周永伏借用王宁超的车辆。被告王宁超所有的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原告要求的损失费用过高,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事故发生后王宁超给付了原告方1万元,保险公司应该退赔给王宁超。本案中侵权人周永伏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刑事优于民事,中止本案审理。被告天顺公司辩称,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实际产权人是王宁超,该车在天顺公司挂靠,运营和利益均归王宁超管理,对该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实际所有人承担,原告所述的事故及后果以王宁超所述为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单是真实有效的,保险公司所陈述的免责事由投保人不知情,是无效的免责。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让天顺公司先行支付了2万元,保险公司应赔付给天顺公司。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投有保险,但驾车逃逸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天顺公司在投保时,已经明确告知免责条款,故免责条款有效,商业险不应赔付。原告要求的损失费用过高,无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下午20时左右,在301省道安阳县水冶镇安林路老相西饭店前路段,周永伏驾驶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与马兰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兰如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永伏驾车逃逸。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为王宁超,周永伏���王宁超的雇佣司机,该车在天顺公司挂靠。2012年12月31日,经安阳县公安局作出安公交认字[2012]第81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永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兰如无责任。马兰如出生于1950年3月7日,秦付义是马兰如的丈夫,女儿秦丽、秦娟、秦晓、秦楠是马兰如的女儿。在事故发生后王宁超已支付原告10000元,天顺公司支付原告20000元。肇事车自卸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退休证明、水冶天池居委会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法医鉴定报告、被告天顺公司提交保险单二份、挂靠合同、原被告陈述及本院依职权调取(2013)安民水初字第00062号庭审笔录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宁超所有的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与马���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兰如当场死亡,原告主张赔偿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过高部分不予保护。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本院酌定。该事故中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司机负全部责任,故被告王宁超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天顺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因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原告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投保时自己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故本院认为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被告王宁超辩称当时事故发生是由于周永伏借用豫EGE8**重型自卸货车所发生的事故,无证据支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宁超辩称刑事优于民事��不应赔付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秦付义、秦丽、秦娟、秦晓、秦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34967.16元(执行时应予扣除被告王宁超已支付的10000元和被告天顺公司支付的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王宁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清亮赔偿清单死亡赔偿金:20442.62元/年×18年=367967.16元丧葬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共计:434967.16元1 来自: